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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彩票在线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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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必发彩票在线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科研院所专家、本科或其他高职院校教授等)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各学科(专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院长提名(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4)等方式产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如无异议,提交本届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确定委员,报学校党委会审定。特邀委员由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长提名人选,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样的权利。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亦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学校电子办公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学校电子办公系统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院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